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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应当悬挂在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保险公司撤销营销服务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交回《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