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和营业范围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统一报经保监办批准,其中,申请设立或者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