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本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农村代办站所和寿险营销部等服务网点均应当按本办法规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