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