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办”)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营销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