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 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