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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利差的不利变动,或者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基础资产和非基础资产是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规定的各项资产。 第五条 保险公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采用的评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六条 各项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第七条 保险公司计量某类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对该类别的各项资产(负债)分别计量,不得按类别合并计量。 第八条 保险公司对某项资产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或信用保护工具的,该资产及信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的最低资本合并计算,计算公式为: 第九条 保险公司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政府债券和央行票据不计量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利差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利差风险,是指利差(资产的收益率超过无风险利率的部分)的不利变动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直接持有的境内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基础资产穿透后的境内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按本规则计量利差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含资本补充债券)的利差风险RF0赋值如下: 第十四条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的利差风险RF0赋值如下: 第十五条 除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资产外,其他境内标准化债权类投资资产的利差风险RF0赋值如下: 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中,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以及其他境内标准化债权类投资资产属于支持碳减排项目绿色债券的,设定调控性特征系数k1,赋值为-0.1。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利差风险最低资本为各项基础资产的利差风险最低资本和非基础资产穿透后的底层资产的利差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三章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下列资产应按本规则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条 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境内和境外)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如下: 第二十一条 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如下: 第二十二条 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的再保分出业务应收分保款项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 第二十三条 再保险公司的再保分出业务应收分保款项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消前提下抵消后的债权净额,0),再保分出业务应收… 第二十四条 根据再保险分入人的风险特征,对再保险分出业务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设定以下特征系数: 第二十五条 根据境外再保险分入人是否采取了提高信息透明度的措施,对再保险分出业务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设定k4,赋值如下: 第二十六条 境外再保险分入人所在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获得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资格的,对其再保险分出业务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于修正共保业务,再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易对手双方可以采用债权、债务抵消后的净额进行结算的,分出业务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合同涉及多个再保险分入人,应当分别计算各再保险分入人对应的应收分保款项、应收分保准备金,再适用各自的风险因子。无法合理计算各再保险分入人对应的应收分保准备…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无法获取境外再保险分入人最近一年内信用评级的,按照CCC+以下信用评级对应的RF0计算最低资本。 第三十条 分入业务再保险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消前提下抵消后的债权净额,0);RF0赋值如下: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再保险分入人的偿付能力状况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三十二条 保单质押贷款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为0.05。 第三十三条 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远期和利率互换,风险暴露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下外汇远期和利率互换账面价值的债权、债务抵销后的债权净额,0),RF0赋值如下: 第三十四条 应收保费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RF0赋值如下: 第三十五条 应收利息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为孳生该利息的资产类别所对应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对于计量利差风险的资产,其应收利息的RF0赋值如下: 第三十六条 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如下: 第三十七条 非基础资产穿透后,底层资产为贷款资产的,应当按照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等级确定风险因子,RF0赋值如下: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外提供债务担保,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EX为担保金额;RF0赋值为0.3。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最低资本为各项基础资产、非基础资产的表层资产、非基础资产穿透后的底层资产以及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四章 集中度风险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集中度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对手或同类资产的风险敞口过于集中而导致保险公司遭遇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章规定计量集中度风险。

第五章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汇总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基础资产、穿透计量的非基础资产以及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应当按照本规则汇总计量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信用风险最低资本MC信用的计算公式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于保险资金支持国家战略形成的投资资产,在计量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银保监会可设置调控性特征因子,以体现监管支持。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明确的资产和负债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