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利差的不利变动,或者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基础资产和非基础资产是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规定的各项资产。 第五条 保险公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采用的评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六条 各项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第七条 保险公司计量某类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对该类别的各项资产(负债)分别计量,不得按类别合并计量。 第八条 保险公司对某项资产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或信用保护工具的,该资产及信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的最低资本合并计算,计算公式为: 第九条 保险公司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政府债券和央行票据不计量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