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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公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采用的评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境内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境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境外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国际公认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

同一资产项目或发行主体有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评级机构给予评级的,从低适用;

对被投资产品和主体原则上应当定期跟踪评级,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采用最近一期符合要求的评级结果;

资产的信用评级是指项目评级和交易对手评级,有项目评级的资产应采用项目评级,无项目评级的资产应采用交易对手评级。

银保监会认为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客观反映资产风险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银保监会认可的评级结果,调整该资产的信用评级或指定其适用的信用风险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