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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 第四条 本办法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综合风险… 第五条 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 第六条 对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原则上采取定期收集、分析、监测市场运行数据,关注市场反应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对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在实行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应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可进一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八条 对现场检查类机构除采取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每年还应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以分类监管为基础,积极关注市场、关注风险、关注舆情动态和举报投诉。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现场检查等有效监管… 第十条 分类所依据信息和数据应客观准确,主要来源包括以下渠道: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原则上每年应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分类评估,并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系统应加强横向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提高保险中介分类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派出机构对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的情况应及时通报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的结果仅在中国保监会系统使用。 第十四条 附表构成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表: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评估指标 附表: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评估指标 1 2 3 4 5 6 7 8 附表二: 行政许可事项合规指标 1 2 3 4 5 6 7 附表三: 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合规指标 1 2 3 4 5 6 7 8 附表四: 报告与报表提交合规指标 1 2 3 4 5 6 7 8 附表五: 高管与从业人员合规指标 1 2 3 4 5 6 7 附表六: 其它合规指标 1 2 3 4 5 6 7 8 9 二、 稳健性指标 1 2 3 4 5 6 7 8 附表八: 分支机构状况指标 1 2 3 4 5 附表九: 业务异动指标 1 2 3 4 5 6 7 8 附表十一: 从业人员状况指标 1 2 3 4 5 6 附表十二: 自律状况指标 1 2 3 附表十三: 舆情与投诉状况指标 1 2 3 4 5 6 7 附表十四: 外部审计情况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