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根据监管实际,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可以作为辅助分类依据。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