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系统应加强横向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提高保险中介分类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派出机构对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的情况应及时通报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