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原则上每年应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分类评估,并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分类监管实施情况; 分类监管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完善分类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下一年度的分类监管计划。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