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北京保监局、天津保监局、河北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现就推动保险业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

一、 指导思想

二、 基本原则

三、 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

(一) 支持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 根据三地产业分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机构批设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引导保险法人机构落户天津、河北。鼓励保险公司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合理布局分支机构,减轻北京地区… (二) 支持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险资金优势,为京津冀地区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城际快速轨道交通、津冀港口建设、国际航空枢纽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全力服务京… (三) 支持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三省市产业发展定位,为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提供资金支持和配套保险服务。搭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险资金运用对接平台,通过项目洽谈会、项目库等形式,加强政… (四) 支持京津冀公共服务一体化。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积极争取将京津冀三省市共同纳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试点区域范围,推动京津冀地区养老健康保障服务一体… (五) 支持京津冀生态建设率先突破。 在京津冀地区的涉重金属行业、石油化工行业等环境高危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充分利用保险费率杠杆机制引导企业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完善京津冀地区环保联防联…

四、 推进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

(六) 推进业务经营一体化。 允许京津冀保险公司打破经营区域限制,在三地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后开展异地业务,推动京津冀保险市场均衡化发展。鼓励和放开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进一步完善保… (七) 推进人员流动一体化。 简化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行政审批程序,对于已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管在京津冀区域跨省市跨公司调任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高管,取消该任职资… (八) 推进保险服务一体化。 全面建立京津冀三地保险理赔通赔通付制度,优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便捷性,对于异地出险的案件,由出险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代为查勘、理赔,进一步方便保险消费者。鼓励三地… (九) 推进行业技术和信息一体化。 加强三地保险数据积累和使用,进一步提升保险产品开发和精算能力,促进三地保险数据与医疗、健康、交通、农业等领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为三地协同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

五、 发挥监管引领作用,强化协同发展政策支撑

(十) 创新京津冀三地监管与行业自律合作机制。 建立京津冀保险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保监会有关部门牵头,三地保监局及行业协会参加,促进监管政策的协调统一,共同推动三地市场一体化发展。联席会议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 (十一) 完善京津冀三地监管制度。 充分考虑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特点,有针对性加以修订、补充或出台配套文件,推动区域监管标准一体化,消除政策壁垒,营造促进三地协同发展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探索建立联动检… (十二) 协调争取三地政府保险支持政策。 建立由保险监管机构、三地金融办(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根据地方需求和保险业实际,研究明确保险业服务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