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二、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主导。将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相结合,推动行业与政府开展积极有效的合作,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通过简政放权,着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保险主体活力,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对保险业的现实需求。

坚持改革推动、创新驱动。落实三地金融市场一体化改革要求,打破区域保险市场隐形壁垒,深入探索保险跨区经营,通过竞争效应和带动效应,缩小区域保险业发展差距,提升整体发展水平。在京津冀地区开展新型保险业态、组织形式、新型业务以及对内对外开放等创新试点,释放发展潜力,形成北方创新高地,发挥示范效应。

坚持统筹推进、差异化发展。统筹好京津冀三地保险市场协同发展与全国保险市场整体推进的关系,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开展跨区域监管创新试点,逐步积累经验,推广到全国市场。推进三地保险市场协同发展进程中,允许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参与区域创新示范区建设,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等方面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形成各自比较优势,与经济社会发展更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