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体育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体育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岗位培训是为教练员能力提升、职称晋升开展的专门培训,是教练员掌握现代竞技训练方法与手段、丰富竞技训练理论知识、更新执教理念、提高…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局”)举办教练员… 第三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可用于教练员岗位入职参考和职称晋升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国家级。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体育总局科教司(以下简称“科教司”)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培训规划、训练理论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各级别理论考核标准制定等;组…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负责所属项目的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计划和各级别专项考核标准制定等;负责实施所属项目初、中、高级教练员专项技能的培训、考核及教… 第七条 省区市体育局负责本地区教练员参加岗位培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三章 培训及考核 第八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分为训练理论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两部分。 第九条 初级教练员培训重点是训练理论基础知识;中级教练员培训注重实践训练方法传授;高级教练员培训侧重介绍国内外最新的训练和科研成果,开拓视野、更新执教观念;国家级教练员… 第十条 初级教练员 第十一条 中级教练员 第十二条 高级教练员 第十三条 国家级教练员 第十四条 参加集中培训的教练员,请假超过1天的,不予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4年。 第十六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师资采用聘用制,统一建库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核、评估。训练理论培训师资由科教司制定标准,组织聘用管理;专项技能培训师资由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制定标…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要提前制定年度教练员岗位培训或考核计划,每两年至少要举办一期中级、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相关培训或考核计划报科教司汇总后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省区市体育局应加强教练员岗位培训及考核工作的宣传,积极组织本地区教练员参与培训。 第十九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一律通过“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培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实行网上颁证,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便捷性。 第二十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实行全过程评估,培训结束后教练员通过系统填写《培训项目质量评估表》,对培训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水平、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打分。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办班信息,公示合格名单,提供证书查询,相关信息要及时通过管理系统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负责单位要公布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教练员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切实维护教练员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 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教练员岗位培训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由主办单位自筹经费的教练员岗位培训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提升教练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教练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可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技术知识教育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可根据项目需求,对体育教师等体育从业人员开放相应级别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有关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培训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89年原国家体委印发《国家体委关于试行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5年印发的《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