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级教练员

培训对象:具有高级教练员职称的人员。

培训形式:采取自学、集中教学、研讨和论文答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集中授课和研讨时间不少于60学时,自学时间不少于70学时。

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在2年内通过论文答辩,可获得“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