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第五条
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第七条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第九条
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举报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供定性和处理参考。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约谈或现场督办。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结案。
第十四条
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举报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处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受理机构应建立举报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定期统计分析举报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预报制度。对举报受理工作的情况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办理无关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2002〕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