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