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办理无关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时间;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对于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