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章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二十五条 企业档案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产品鉴定、科研课题成果审定、项目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进行指导。 第二十六条 企业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使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要求的记录载体和方式。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签字及盖章手续完备。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单位的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统一的档案分类方案。不同门类、形式的档案分类方法应当协调呼应,便于档案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分类方案一经确定,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条 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应当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整理方法可以参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档案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来源、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基本属性。档号编制方法可以参照《档号编制规则》(DA/T13)… 第三十二条 企业撤销部门的未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明确归档部门和责任人,在部门撤销后1个月内归档,尚未完成的项目(业务)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移交项目(业务)承接部门按要求归档。 第三十三条 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有其他规… 第三十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应当经形成部门整理后归档,归档时间可以参照《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 第三十五条 需要进行验收(审查或绩效评价)的建设、科研、产品(业务)等项目,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档案验收(审查或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