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企业撤销部门的未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明确归档部门和责任人,在部门撤销后1个月内归档,尚未完成的项目(业务)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移交项目(业务)承接部门按要求归档。

企业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将待归档文件材料交由接任者按要求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