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考核办法,应当征求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九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陪审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本院审判工作的,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没有对应同级人民…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年终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认定为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和奖励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