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三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考核办法,应当征求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