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认定为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对参加审判的案件提出司法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的;

在陪审工作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事迹突出的;

有其他显著成绩或者突出事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