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培训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培训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场所、培训设施和其他必要的培训条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