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培训。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培训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培训…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提出明确的培训教学要求,定期对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必… 第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培训规划和相关管理、协调工作。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教育培训机构承担本辖区人民陪审… 第十二条 任职期间培训主要由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培训教学方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定,直辖市地区的培训教学方案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定。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提出接受岗前培训的人员名单和培训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法官培训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以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场所、培训设施和其他必要的培训条件。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