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以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
培训形式除集中授课外,可采取庭审观摩、专题研讨、案例教学、模拟演示、电化教学、巡回教学等多种形式。
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任职期间的培训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
培训形式除集中授课外,可采取庭审观摩、专题研讨、案例教学、模拟演示、电化教学、巡回教学等多种形式。
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任职期间的培训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