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提出明确的培训教学要求,定期对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以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示范班和人民陪审员师资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