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培训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培训 第十二条 任职期间培训主要由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培训教学方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定,直辖市地区的培训教学方案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定。 必要时,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可受委托承担人民陪审员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