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本院审判工作的,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院,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应将人民陪审员在本院履行审判职责的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依据之一。履职情况通报时间及方式由上述法院与人民陪审员所在法院具体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