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检… 第四十条 控告检察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涉及民事诉讼监督的信访案件。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