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本院具有管辖权;

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