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 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