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二)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二)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二) 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