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