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条 控告检察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涉及民事诉讼监督的信访案件。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