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 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 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