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