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