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