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