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六条。
二、
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在第三款“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中增加“引航员”作为第(三)项。在第四款“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
三、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在第二款“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中增加“地效翼船”、“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行驶资格证明培训”作为第(十)、(十一)项。
四、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培训机构从事第二章规定的船员培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
五、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
六、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符合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并删去第二款和第三款。
七、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
八、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地点、有效期、培训规模及其他有…
九、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培训地点和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十、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二款中的“开班之日起3日内”修改为“开班前”。
十一、
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有效运行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定期内部审核,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外部审核,及时…
十二、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的,模拟器功能和性能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其中,海船船员培训所使用的模拟器应当符合…
十三、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开展船上见习或者知识更新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
十四、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在“培训机构”后增加“航运公司等”。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的学员考试及格率。”
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按照船员培训…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