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 十七、

十七、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按照船员培训大纲完成相应的培训,其毕业证书等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