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 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 七、 七、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核查。核查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并删去第三款。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