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二、
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四项,作为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内容为:“(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二…
三、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十四)项修改为:
四、
将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修改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五、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六、
删除第二十六条。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内容为:“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的,所使用的模拟器应当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及模拟器功能和性…
八、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
九、
删除本规则的附件。
本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