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3年) 二、
二、 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四项,作为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内容为:“(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二)电子技工;”
将第八条第四款第(六)项和第(七)项修改为“(六)保安意识;(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
将第八条第四款中的第(八)项修改为“(八)船舶保安员。”
将第八条第四款第(六)项和第(七)项修改为“(六)保安意识;(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
将第八条第四款中的第(八)项修改为“(八)船舶保安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