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3年) 三、
三、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十四)项修改为:
“(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二项,分别作为第(三)项、第(八)项,内容为:“(三)液化气船;”、“(八)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