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六)项;将“(十)普通值班机工”修改为“(八)值班机工”,将“(十一)普通值班水手”修改为“(九)值班水手”。
二、
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
三、
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四、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
七、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降低随机抽查比例。…
八、
在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三管轮”后增加“电子电气员”。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下列情形的船员培训项目可以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则制定培训管理规定并公布实施: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