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三、

三、 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