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四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代表的任期,從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三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效忠人民民主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主動地協助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實施。 第三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提出的質問,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受質問的機關。受質問的機關必須向…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執行其他屬於代表的職務的時候,國家根據需要給以適當的津貼和物質上的便利。 第三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審判。如果代表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 第三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隨時撤換本單位選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換必須由原選舉單位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不能擔任代表職務的時候,由原選舉單位補選。補選的代表的任期,到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條 目录 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