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不能擔任代表職務的時候,由原選舉單位補選。補選的代表的任期,到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屆滿為止。